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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

文章标题: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

偷税行为是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税务案件处理中定性处理最多的税收违法行为,但是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多。由于对偷税罪的查处不仅涉及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涉及经济、税收、会计等有关专业知识,同时,《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因此认定偷税罪的很难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实际的需要。

一、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一)偷税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

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作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作为定罪处罚。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偷税行为与实际认定偷税罪数量差异的原因分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对涉税犯罪案件移送问题非常重视,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移送,但公安机关能够立案查处、最终经法院认定为偷税罪的却寥寥无几。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刑法关于偷税罪规定的犯罪数额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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