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技校学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第四条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迟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后无法正常进行。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9、无正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3篇或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
12、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第六条二级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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