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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行业与人们的生命健康休戚相关。医学科技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同时应看到,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医疗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巨大危害;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这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如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医患关系的正常建立与发展。研究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可以有效的规范医疗活动;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使医疗单位的秩序得以正常实施;使我国的医疗法制事业有更大的发展。本文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分析。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二、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2、犯罪行为的渎职性

3、犯罪形式的隐蔽性

4、犯罪认定的困难性

5、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三、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一)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二)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三)犯罪客体的认定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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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的确立无疑对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乃至这种犯罪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医学专业性强,法学领域对其专业性质的理解和把握有一定困难,因而本罪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作为司法机关,常常因为难以定性、不好把握罪与非罪,而影响到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事件。因此,认定医疗事故罪,以刑罚为后盾对该罪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的成立其前提是以人的行为造成医疗事故。准确把握医疗事故的概念是研究医疗事故罪的起点和基础,对于正确处理涉及医疗事故的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4月4日,国务院发表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条例》成为当时我国处理医疗事故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该《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另根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4.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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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是国家机关做出的关于医疗事故的最权威的解释。

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志,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罪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犯罪。正由于其专业性,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属于刑法理论所指的特殊主体,具体将是指医务人员。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的医务人员,限于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不具备正当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者,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犯罪行为的渎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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