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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工人阶级内部兄弟间的互助互济精神,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组织实施大病医疗互助,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政府支持,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活动。第三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互助对象
第五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必须全部参加)。
第六条、每个单位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能够正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其复印件(首期人数以2008年6月30日人数为准);
(二)填写完整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和两份打印名册,电脑盘片和名册均以excel格式制作。
第三章互助经费第七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经费来源:
(一)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
(二)政府、行政和工会补助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四)互助金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首期交费标准为每人36.5元;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职工每人交纳20元,政府、市总工会补贴16.5元;省级以上困难劳模,其费用由政府、市总工会补贴。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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