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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
第三章救助标准
1第五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年度内救助标准: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30000元;
(四)年度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单位救助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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