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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河砂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区不可再生国有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河砂规划、开采、经营、分配实行“四统一联”的模式,即“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联合执法”。

第二章河砂规划管理

第三条科学规划采区。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区境内河道采砂规划方案,规划河砂开采区、禁采区。明确规定每个采区的河砂储量、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禁采期、禁采区、可采期、年度控制开采量、采砂机具、作业方式、砂场设置、弃料处理等事项。第四条合理设置砂站。科学设置砂站,具体砂站点的设置,由区乡投公司在可采区内,进行科学规划设置。

第三章河砂经营管理

第五条建立河砂统一开采机制。按照规划设计,由随州市曾都区乡村振兴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乡投公司)联合区水利局依法对社会公开招标河砂生产权,由中标企业向水利局申请河砂开采许可证,严格按照区水利局制定的河道采砂规划进行开采。

第六条河砂实行政府管理、国有公司经营的模式。由区乡投公司按照“吸砂上岸、定点销售、过磅限载、产销分离”的模式,将全区河砂资源作为国有资产(资源)进行统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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