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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基妇发[2006]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规定,收集、统计、分析、报告服务区域内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服务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保健常识,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及重点疾病开展预防保健知识宣传及用药、饮食等健康咨询、指导,引导、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生活行为。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及其他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重点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重点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服务区域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居民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一)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二)协助处置服务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医疗救护

(三)社区体检服务

(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五)转诊服务

(六)康复医疗服务

(七)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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