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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号令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h/2011/1010/c25408-4287440966.html或参照湖北省政府345湖北日报讯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行为,有效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根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345号令)(以下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价格、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计划、使用方案、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及年终决算清理期之前,将上一季度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教育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2%,划入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照定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直接转为价格调节基金。

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按有关规定用于补贴后的结余部分,由财政部门划入价格调节基金。第七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省属及中央在鄂生产、经营成品油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直接征收,缴入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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