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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第三条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地方税务机关只代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征收范围,不再代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三)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五)从事通信业、生产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行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行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六)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其收入列“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并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七)缴纳义务人超过应纳数额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八)在《办法》实施至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而未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再补征。但从2011年12月1日(含)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须应征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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