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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81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1-24【生效日期】

2002-01-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皖发[2001]2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各类会议

第一条第一条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凡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尽量开小会、短会或电视电话会。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各类会议都要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条第二条省委召开的会议,必须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

第三条第三条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确需开到县级的,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第四条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报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会议只开到市级,每年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会期不超过2天。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各市党政负责同志参加。省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比照部门工作会议的规定从严控制。

第五条第五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用其他经费报销或向下属单位摊派、向其他单位转嫁会议经费的,作违规处理。


(未完,全文共2556字,当前显示8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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