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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精选合集]

【发布单位】

827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07-23【生效日期】

2001-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议

(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由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1年5月1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和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打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采取措施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秩序,同民族分裂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交通要道、城镇和牧(农)民定居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草山纠纷;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四条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其标准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遏制,社会丑恶现象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改观,治安秩序良好。

第五条第五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牧)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它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实行州、县、乡(镇)长责任制。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兼任组长。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由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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