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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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