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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事业机构、核定事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以及编制外增加的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事业机构的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事业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规格等。第八条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置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置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等

(二)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与同类机构的业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地点、基本设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质认证证明等

第十条审批设置事业单位,应明确其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等。需明确等级规格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行政机构、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

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原则

上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文件、材料:

(一)已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

(二)合并、分设或规格变化的;

(三)其他事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二)承担的职责任务已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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