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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4号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管理主体)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缴纳标准)


(未完,全文共1441字,当前显示4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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