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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工作实效,根据上级纪委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风险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及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各种可能性。廉政风险点是廉政风险的内容及表现形式。风险防范管理是对履行职务及生活中因不能廉洁自律而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所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种方法、措施。

第三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惩防体系,以预防为主,以廉促政,努力构建覆盖全体工作人员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防范机制。

第四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范围是。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腐败风险。

第五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行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普遍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领导直接具体负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协调的责任机制。

第二章廉政风险排查

第七条廉政风险点排查按个人自查、全面排查、等级确定、登记公示等步骤进行。

(一)排查风险点。每年2月底前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总结,围绕工作职能,对每个部门、岗位、个人的工作职责、法定权限和运行流程,进行认真梳理,界定风险,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排查的方法是自己找、群众帮、领导点、组织定。

(二)确定风险点等级。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腐败风险发生的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界定,并确定风险等级。因工作岗位变动后的风险点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级风险(红色)一般指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人财物调配、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等有自由裁量权、审核建议权、决定执行权的岗位,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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