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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会见(探访)管理工作,提高改造戒治质量,根据《监狱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见,是指通过远程视频开展监狱单位会见、戒毒单位探访以及亲情帮教等工作方式的总称。远程会见不改变“会见”“探访”“亲情帮教”等工作的性质。

第三条远程会见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对会见(探访)管理工作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司法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远程会见是落实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便民、惠民工程,作为现场会见(探访)的补充方式,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以现场会见(探访)为主的现状。远程会见应优先适用以下情况:

(一)对积极改造(戒治)、表现突出的服刑(戒毒)人员的奖励措施;

(二)对年老(幼)体弱、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的服刑(戒毒)人员家属的便利措施;

(三)因改造(戒治)工作实际需要、政策暖心、以情感人的特殊措施

优先适用于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条件、范围、次数等有关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亲属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监狱、戒毒单位内的服刑(戒毒)人员。亲属双方同时关押在不同监狱、戒毒单位的,可参考本办法,由一方服刑(戒毒)人员管理单位代其提出申请,对方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远程会见。

第六条远程会见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管理、有利于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和戒毒人员戒治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下述内容所指会见人、会见对象等表述的特定含义如下:

(一)会见人,是指经监狱、戒毒单位批准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

(二)会见对象,是指被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

(三)远程会见系统,是省司法厅统一建设的广东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的简称,包含:部署在互联网运行的,供会见人使用的远程会见预约子系统;部署在内部专网运行的,供管理机关使用的远程会见管理子系统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监狱、戒毒单位依照会见(探访)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服刑(戒毒)人员进行远程会见。

第九条具备远程会见资格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可以自行选择采用远程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第十条远程会见应当由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监狱、戒毒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会见人申请远程会见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远程会见时长不超过25分钟。单次远程会见的会见人一般不超过3个。一次远程会见折抵一次现场会见(探访)。

第十二条远程会见实行“领号预约”机制,一次会见服务视为1个服务号源,司法行政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远程会见设施情况和接待能力,预先设定本单位开放远程会见服务的具体日期(以下简称“服务日”)和“服务日”提供服务的号源数量。

第十三条“服务日”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司法行政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确定下一个月的“服务日”和服务号源数量。

服务号源在会见系统中设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十四条监狱、戒毒单位每月开放号源240个以上;司法局每月开放号源80个以上;司法所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远程会见服务,提供服务的,每月开放号源20个以上。

第三章

预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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