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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提升海事服务能力,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船舶远程电子签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签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远程电子签证(以下简称“电子签证”),是指船舶或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船载设备等方式,远程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电子签证应遵循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签证与窗口签证并行实施,具有同等效力,船舶可自主选择签证办理方式。

第五条船舶办理电子签证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电子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电子签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电子签证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电子签证相关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船舶在申请电子签证前,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提供准确、有效信息,并同意电子签证服务条款。

海事管理机构为注册的船舶提供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第九条符合《签证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航次签证的船舶,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电子签证申请。

电子签证的申请人为船舶或其经营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电子签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4小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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