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doc-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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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尚未交付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我集团公司下属广东a公司于2008年9月份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方交付土地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酋:与该政府部门在签订本土地出让合同之前,政府部门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其中两条为:(1)土地出让及交付状况:现状为宗地红线内部分平整,红线范围外接通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按现状出让;交付条件为红线边缘接通市政道路、排水、排污主管,宗地红线内按规划标高平整;成交后6个月内,完成宗地内地上物清理后移交土地,3年内按地块建设进度分期实现交付条件。(2)目前状况:属于政府储备建设用地。目前的情况是:该宗地的一级开发工作于2008年6月份通过招投标形式由我下属b公司来受责,8公司与签订出让合同的a公司具有相同的管理团队,两公司实为一套人马。目前该地的一级开发工作正在陆续展开,尚未完成。对此:(1)界定土地出让方已交付土地给受让方时,有什么标准。(2)土地受让方即a公司与土地一级开发承包方即b公司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属于不同的两个公司,但实际上归属于一个管理团队,两公司为一套人马,这是否会因b公司所从事的一级开发工作而影响到税务局判定为土地已由出让方交付给受让方。从而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中规定的条件。(3)若证实该宗土地没有交付给土地受让方(即第一条给出的标准不成立),该作如何陈述才能达成与当地税务局的沟通,双方认可一致。(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方交付土地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前。因此,如果实际交付时间在2009年2月20日前,从实际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如果实际交付的时间在2009年2月20日之后,应从2009年3月份开始计征土地使用税。在2009年2门20日前分期交付的,应当按照从每期交付的次月起依据实际交付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土地使用税。(2)不会。因为b公司并不拥有土地使用权。

(3)实际交付时应当还要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应提供交付时办理的相关资料、出让合同与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请税务机关到现场勘察。

2.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优惠。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一项目开发用地,并已经办理了土地证,但因为种种原因,政府负责的拆迁尚没有完成,我们无法进行开发。听说国家税务总局有个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内部文件,提到因政府原因造成开发商无法进行开发的,可以暂免缴土地使用税。有这样的规定吗。《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上述文件执行到20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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