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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xx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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