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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直接发包需要材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苏建招(2001)318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的;
(五)利用扶贫奖金实行以上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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