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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1、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

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2、灾情报告。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2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省

民政厅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

求等。

三、预案启动的程序

1、根据灾害预警及灾情报告,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

落实救灾责任。

2、各成员单位及部门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指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和其他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救灾救济科科长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指挥部日常指令及督促指令的落实;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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