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0日国税函[2002]8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农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中农财字第114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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