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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0日国税函[2002]83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农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中农财字第114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公司集团化经营战略的步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准备逐步实施"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以改变原实行的"集团担保,各自贷款"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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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将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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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发布文号】银发[2001]278号【发布日期】2001-08-21【生效日期】200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21日银发〔2001〕27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规定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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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2012-10-3017:18:28|分类:3、流转税|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宋中华一、相关定义1、什么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所谓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资产负债表之外核算的利息。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银行有一些事项不必通过表内科目核算,但又必须反映和记载的,如逾期时间较长的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但是只要客户占用贷款银行就应继续计息,同时原已计息未偿还部分的复利,都需要进行统计,这就需要在表外进行记载。2、金融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处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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