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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

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淮地税发[2010]39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照2%的预征率实

行预征;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照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

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3%

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4%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0]3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精神和《通知》要求上来。各市、县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土地增

值税征管工作。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根据《通知》精神,除保障性住房外,我省预征率不得低于2%。凡普通住宅预征率低于2%的地区,必须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其他类型商品房的预征率。调整后,请及时按规定上报省局备案。

三、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算计划,采取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引入中介机构等有效形式,全面开展清算工作,不断提高清算水平。同时,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今年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选择3-5个重点清算审核项目作全面剖析,并据此总结1-2个典型清算案例,年底上报省局。

四、开展土地增值税监督检查工作

省局将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重视不够、清算进展缓慢的地区,省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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