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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

2012-10-3017:18:28|分类:

3、流转税|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宋中华

一、相关定义

1、什么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所谓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资产负债表之外核算的利息。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银行有一些事项不必通过表内科目核算,但又必须反映和记载的,如逾期时间较长的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但是只要客户占用贷款银行就应继续计息,同时原已计息未偿还部分的复利,都需要进行统计,这就需要在表外进行记载。

2、金融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注:大前提是贷款到期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注:大前提是贷款未逾期,文件只是针对利息部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j大类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解读:国民经济分类中金融业是单独作为一个行业来进行的划分。因此,与金融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要按照单独行业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解读。金融业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以后的会计处理要按照提供劳务,而不是利息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而银行的逾期利息都无法满足此项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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