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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5篇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3号

2009年5月31日

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二〇〇九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的服务和依法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二条举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不得租赁土地建校,不得租赁校舍办学。新申办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并达到市优质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方可批准设立。

第三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新举办的民办学校建校启动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标准: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1000万元,初中、小学500万元,幼儿园200万元,其他培训机构50万元。

第四条鼓励职业学校实行办校与办厂结合,校区与厂区必须相对分开,学校占地面积计算不包括工厂占地面积,学校建设面积计算不包括工厂建设面积。

第五条根据农村高中进城的有关要求,在农村不再批准设立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

第六条根据目前全市中小学教育资源现状,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民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从小学至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七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五独立”要求方可审批。

第八条申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学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和其它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拟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特种专业类的学校,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县(区)教育局审批学校时,应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

(一)》;

3.《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校启动资金验资证明;

5.申请人签字后的《宿迁市民办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

6.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须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核后退还);


(未完,全文共3520字,当前显示11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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