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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选]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江府办[2010]107号

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和市府办公室《江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江府办〔2004〕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推进、政策统

一、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职工医保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剂共济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努力满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切实缓解参保人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目标

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职工医保管理体系。2010年9月底前,制定全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业务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核算的职工医保制度。

(三)基本原则

1.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

2.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4.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基本制度

江门市职工医保制度由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补充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个人账户构成。

三、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含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我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含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上述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简称参保人。

四、缴费基数、比例和征缴办法

(一)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参保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保持一年不变。参保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最低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最低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后公布。

2011至2013年度,最低缴费基数采用逐年过渡的办法进行统一,办法如下:2011至2012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统一按2100元执行;2011年度,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分别按不低于1620元、1420元、1535元执行;2012年度开平市按不低于1900元执行,台山市、恩平市按不低于1750元执行。2013年度,全市统一按不低于2100元执行。

(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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