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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秦政〔2001〕148号2001年8月2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以秦政〔2000〕5号文件印发的《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试行)》,顺利启动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现对《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试行)》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1、《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中规定的“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并在册”中的“在册”人员包括1998年12月15日在岗、待岗、下岗、离岗退养、承诺等退、内退、停薪留职、病休、离休、退休等人员和1998年12月15日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以及1998年12月15日以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非城镇户口的职工(不含顶工退养的人员)不享受购房补贴

3、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之后离异的职工,其住房已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男女双力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4、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异地或回原籍安置时,已发放过购建住房补助费且已达到应享受购房补贴额度的,不再发放购房补贴;未达到本人应享受购房补贴额度的,按其应享受的额度补差

5、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6日(含16日)后去世的职工,一次性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6、未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也未享受购、建住房补贴的职工为无房职工,享受全额补贴;已购买公有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7、已上市出售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享受差额补贴

8、职工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达到购房补贴标准的职工,享受差额补贴

、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个人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的公产(单位产)面积部分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享受差额补贴。

10、租住公有住房职工的购房补贴,可暂按无房职工计算与核定,待其退出或购买所租住房后,再予核发

i

1、各类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只作为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二、关于购房补贴的计算与核定

1、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低职高聘的,按高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算与核定;实行高职低聘的,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算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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