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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5]24号)。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业创新载体或服务平台。
第三条鼓励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与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和社会组织机构利用自身条件创办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政策、项目与资金支持。按其聚集创业创新要素资源情况,分为创业空间、创客空间和众创服务空间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宗旨是服务创新创业。可为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投融资、商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有固定办公场所,并由专业管理服务团队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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