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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

浙政发[2001]28号

为全面推进科教兴省战略,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更多地引进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稀缺要素。当前,要围绕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各类高科技、复合型、紧缺型的留学人员来浙江施展才华,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引进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引进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要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以此吸引留学人才、用好留学人才。

(四)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浙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五)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顾问或咨询专家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其中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行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其他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可给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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