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换发新版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本级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局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原则
(一)依法依规、适度控制。严格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入审批环节的管理。
(二)市场导向、进退有序。对有真实经营需求、符合延续法定条件的零售户,加强服务,优先办理;对于违法违规户,与实际经营能力不匹配的套购嫌疑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零售户,一律不予延续。在本细则中,明确禁止性规定,对有争议的延续申请,实行集中审批、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前摸底,提前服务。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不搞延续5年“一刀切”,根据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设定不同的有效期限。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孤寡老人、“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以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工人、自愿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的应历届大学毕业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严明纪律、责任到人。全员签订明示承诺书,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进行延续,或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与延续,或在延续过程中接受吃请、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一经举报,按照《安徽烟草商业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到位。
二、延续或不延续的法定情形
根据市场实际,在此项工作办理上,分为“不予延续情形、争议情形、符合条件”三种情形。
(一)不予延续情形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合理布局条件的;(如:流动摊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点等;)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即:2011年—2013年,当事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处罚,3年内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再提出申请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取消经营资格的;
8、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的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
9、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及学校周围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10、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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