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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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