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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付士英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1986年7月经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正式确立,我县从1987年1月起开始实施。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以258号令正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工作现在执行文件主要是“两个条例,三个办法和一个细则”。两个条例是《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三个办法是《失业金申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一个细则是《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细则》。在这些文件中《失业保险条例》是纲。《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为全国失业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与原则,为各省的制定失业保险政策提供了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01年2月28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制定出了我省失业保险具体办法和细则。2005年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使《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更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天结合《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把《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给大家做以介绍。

《失业保险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制定《失业保险条例》的目的、覆盖范围、承办机构、基金构成、开支范围、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违纪的处罚规定等。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制定《失业保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了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六章附则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我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在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第十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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