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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浙建设〔2007〕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专项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分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和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业绩登记管理。

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必须持有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必须向温州市建设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出具《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市外勘察企业在温承接业务应按要求在温设立土工试验室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登记备案证明》或《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否则不得参加招投标或承接业务。

第十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州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规范行为,严格自律,并到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协会签署《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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