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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7号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9月14日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章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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