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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每次不超过2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泰州质监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

(六)监督获奖企业的生产或服务质量

第六条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设于泰州质监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区)质监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发动、宣传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每年拟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人士、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特聘质量专家组成。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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