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之路,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瑞安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瑞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1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对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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