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2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含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3家。已获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政府(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一)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成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5)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提高,加强市长质量奖荣誉宣传和标识使用的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4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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