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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政府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

(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

(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第二章专家的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行业评估专家库。行业评估专家由市国资委根据《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济鉴证事项委托办理的规定》,选聘具备如下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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