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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确保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家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反映企业年末资产、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资料构成。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编制原则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六)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七)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年度间决算编制户数发生变化的,应书面报市国资委说明变化原因并列明增减企业名单。

(八)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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