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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2008]60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进行检查或抽查。各市国资委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及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七条发生资产评估时,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三)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由最大国有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经协商一致后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第九条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政府有权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须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从业资格的机构;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及其他国家规定应当回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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