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0]16号【发布日期】
2000-07-10【生效日期】
2000-07-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200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特作如下通知:
一、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民当家作主和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在村一级,建立健全以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村级组织体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以村级工作运作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村务运作体系。在乡镇一级,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实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从今年起,全省农村要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全面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到今年底,全省每个县(市、区)都要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实现每个市州有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有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每个乡镇有村民自治模范村。到2005年底,全省要有50%以上的乡镇建成村民自治合格乡镇,70%以上的村建成村民自治合格村。
二、
二、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在选人上的自主权。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事件,要依法严肃查处。罢免和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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