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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称《国家移民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补偿补助标准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据政策法规,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确定各项设计标准。需要复(迁)建的城镇、学校、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建设。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达到移民安置实施的深度要求,规划内容须包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调整(需调整土地的)和安置点具体位置的对接成果。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城(集)镇规划要进行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告、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设计。专项设施复建或迁建须基本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

农村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所有安置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采用有地安置的,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主要生产资料被征占比例大于15%的,不得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长效实物安置方式的,要分别按各类土地征收时每亩地补偿费得十六分之一折算成稻谷重量标准,作为每亩每年的实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确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移民房屋补偿单位按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根据库区主要房屋类型各自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材料价格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和计划利润。

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移民资金概算。在移民资金概算中,按有关规定计列价差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

本《意见》发布前,有权部门已批准(或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因本《意见》而作政策方面的调整。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物指标调查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库区移民安置的,应全面复核实施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审核程序重新报批。审核部门按重新审批时的政策进行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移民概算资金严重不足、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专项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项目法人须及时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并按审核后的调整报告列移民经费支付移民资金。

二、严格规范报批程序

(一)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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