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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全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农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一)科学规划。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

(三)坚持一户一宅。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建房规模。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村级公共服务用房及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坚持"一房多用",避免超标和重复建设。

(五)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三、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六)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房。鼓励统筹利用闲置土地和村部、小学、厂房等现有房屋,改造、建设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和公租房。盘活现有村民住宅。允许将闲置村民住宅出租,鼓励向本村无房户或危房户转让。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除旧宅复耕或者恢复生态面积的宅基地,置换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应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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