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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既要立法更要宣法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既要“立法”,更要“宣法”

这些年来,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加强了民族立法工作,出台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条例等地方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笔者发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在“立法”和“宣法”的关系处理上容易顾此失彼,不能齐头并进。笔者认为,立法和宣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既要注重法律的“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也要注重法律的“宣”,让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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