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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2015年)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咨询:您好,请问:

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

二、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在2012年限供目录中“禁占用耕地建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这里的大型商业设施具体为占多少的为大型。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来考虑,具体从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等用地条件来审批,对于用地规模不合理、可以避免占用耕地而要占用耕地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内容是什么

咨询。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对土地价格高低进行审查呢。国土部门在备案中承担的责任又是什么。

回复:你好。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臵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从2001年起,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文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对估价报告的备案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要“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对批准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臵土地的,改制企业应将土地估价报告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国土资发„2001‟44号同时还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估价报告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201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tdgj.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xiexiebang.com),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土地利用管理司)

四、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发生冲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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