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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此件仅供参考,未正式印发。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2月23日第2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日

(可以在内网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文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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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公文(包括党组、部、厅发文、发电,下同),是部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2第六条部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部属各司级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按照公文内容和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部令(令)

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由部长签署发布的、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或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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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有的公文还要根据情况添加以下要素: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件顺序和标题、附注、附件、抄送机关等。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和保密期限,标注方法为“密级★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首页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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