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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发改委、教育局、农业局、科技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4〕12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我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顺利实施。

在创业引领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社厅毕业生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共青团福建省委

2014年12月11日

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4〕12号)精神,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组织实施我省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14-2017年,全省引领3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在全省各地和高校扶持建设50个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每年为1000名创业大学生提供孵化服务,评选资助一批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通过各方努力,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享受优惠政策年限。本意见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省内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二)普及创业教育。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适应学生发展特别是学生创业需求,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分类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本科高校的每位本科学生要完成不低于32学时、不低于2学分的创业课程。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学期间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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