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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12-0317:15:54

为贯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具体实施《决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依法公正原则:

(一)严格按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地方立法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院执行工作流程和各项具体规定,以制度规范确保执行依法公正;

(二)制定并严格实施执行工作季度考评制度,以考评检查的方式促进各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建立并完善执行工作信息系统,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执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四)加强对全体执行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提高执行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来确保执行工作依法公正

第二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执行公开原则:

(一)严格落实《决定》第四条关于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的规定,在执行立案阶段由法院立案庭负责将所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工作监督卡制度和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制度,通过送达执行工作监督卡和当事人须知,提示执行风险,明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工作报告上网制度,定期将执行工作情况向全社会公开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便民高效原则:

(一)建立法院信息中心,与各协助义务单位紧密配合,以提供数据库端口、建立网上专线联络制度、建立绿色通道、确定业务联系人等方式,提高执行查询工作效率;

(二)实行执行送达工作专门化,建立专门送达工作组,提高送达工作效率;

(三)实现拘留工作专门化,建立法警拘留工作组,减轻执行法官工作负担,提高拘留工作效率

第四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接受监督原则:

(一)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法院执行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的事项,要有立、办、催制度,限期完成;

(二)建立监督热线制度,确定监督联系人,提高接受监督的工作效率;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向有权监督单位通报接受监督的情况以及办理情况;

(四)建立接受监督责任机制。对于有权监督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依照程序逐件确定责任人,未按期答复或者未按监督要求答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记入其个人业务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一)(申报义务人的确定)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财产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者合伙经营组织的,其业主、合伙人是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经营组织或者自然人时,其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必须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

(二)(申报财产的顺序)申报义务人可按下列顺序进行财产申报:(1)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3)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4)预期可得利益;

(5)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6)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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