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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决议

【发布单位】

808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2-04-28【生效日期】

1992-04-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修正)

(1984年1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4月28日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和建设,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油料、薯类、麻类、甜菜、蔬菜烟草、瓜果、药材、饲料、牧草、绿肥等农业生产上种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及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第四条农业生产必须使用良种,要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供种(简称“四化一供”)。目前还不能实行计划供种的地方,要组织指导好广大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

第五条第五条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种子工作,其任务是:

(1)执行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并监督实施农作物良种繁育、推广规划;(3)制定种子繁育、推广和经营管理的制度;(4)负责品种试验、示范和审定的组织工作;(5)制定农作物原(良)种生产和种子检验、仓储、包装等技术标准,保证种子质量;(6)培训种子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7)对种子企事业单位实行管理和指导。

地、市、县种子管理处、站除执行上款的(1)、(2)、(3)、(4)、(6)、(7)等项外,还负责组织农作物品种的审查,并组织种子公司做好“四化一供”和指导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

省、地、市、县种子公司的任务是负责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加工、检验、经营、推广工作。

国营农场总局和烟草、轻纺、医药系统(糖用甜菜、亚麻、烟草、药材下同)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种子公司,负责本系统的种子经营管理业务。专业公司在种子业务上受省种子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科研育种

第六条第六条农作物育种单位和育种者,要从当地生产需要出发选育新品种。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必须符合适期成熟、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育种目标。

第七条第七条育种单位或个人在培育新品种的同时,要根据该品种的特证、特性研究出一套相适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上应用。

第八条第八条除国家组织的攻关项目外,全省农作物的育种和与育种有关的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研究方面的协作,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

第九条第九条全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供应、研究和利用,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和办理。

第十条第十条凡从国外引入的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检疫、隔离试种,确认无检疫对象后,方可利用。

从国外引入品种资源,须将引种名单、说明书以及少量种子送交省农业科学院登记、编号和保存。

凡向国外提供农作物品种资源,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关于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品种审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省一级统一审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市以及国营农场总局品种审查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农民代表等组成,按不同作物设专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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